该抵押借支合同约定期限三年:一年内归还,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;若超过一年但不满三年归还,则按银行三年贷款率计息。这样的借贷合同,主要出于本人拥有流动资金可调剂,归还并赎回债券后,可立即再行抵押借贷,从而始终可享受同期贷款利率的低成本融资待遇,还能通过密切往来预防对方携债券跑人的风险。</p>try{ggauto();} catch(ex){}
只要债券发行时间超过两年,将可以转向正规银行抵押借贷,最起码银行不存在携债券跑人的风险。</p>
接下来一系列的意外致使资金彻底断流,在另外300~500张债券尚未到手之前,就被迫与老曹摊牌。而那十张用于试水的债券,也就成为与老曹唯一的一次交易。</p>
更为出乎意料的是,晓晖是按六千五百元的高利贷合同金额偿还的。按该合同就算不追究老曹那一千五百元(空头息)未履行合同责任的违约金一万,最起码也该扣除那一千五百元空头数和已支付的一千三百元,大不了再归还三千二百元。如今钱已到别人手中,主动权尽失,前前后后累计给对方支付了七千八百元。</p>
那十张债券在数月前已期满五年,到期后连本带息可兑换八千余元现金。按那十张债券抵押借支合同约定期计,距今已经逾期一年多时间,如果债券尚在的话,哪怕按五年的最高贷款利率计息,连本带息也超不过三千五百元钱,哪怕就是用四、五千元赎回十张债券,那是要兑换八千多元的现金啊。</p>
拨通电话,庆幸对方热情满满接听了,可对方的回应却令人听出个透心凉。“四处找不到你的踪迹,那些债券在一年多前已贱价处理。”呜呼哀哉,尽管对方有些不讲交情,可从合同关系来说,却没有丝毫过错。一年多前,对比同期国库券,不说地级交易市场,仅小商贩收购价就达面额的80%以上。对方再怎么“贱价”,十张债券预计也不低于四千元。</p></div>